网站首页 > 单招问答 > 法学专升本考什么(「黑龙江、吉林适用」(完整版)专升本法学考前十页纸——刑法)

法学专升本考什么(「黑龙江、吉林适用」(完整版)专升本法学考前十页纸——刑法)

【黑龙江、吉林适用】专升本法学考前十页纸

_


刑法

一、选择、填空类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2.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组织考察。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7.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8.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9.犯罪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1.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

1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3.以某种刑罚方法是只能单独适用还是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可以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14.我国刑法的任务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15.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16.刑法理论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类。

17.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18.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19.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管制

20.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名词解释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实。


2.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5.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6.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行为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分别对其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的有关原则决定最终处罚的量刑幅度。


7.缓刑

缓刑,是指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8.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9.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0.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梅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三、简答、论述类

1.犯罪中止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案要点】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①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犯罪呈现终局性形态。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②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③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自首的情形

【答案要点】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事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答案要点】事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主体,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②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③主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4.刑法中假释的条件

【答案要点】假释的条件:

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

②禁止性条件: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

③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假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5.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条件

【答案要点】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②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③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④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⑤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⑥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6.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答案要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①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存在错误认识。

②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7.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要点】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①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5年以内。

④犯前后罪时均已满18周岁。


特别累犯成立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②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以上罪名,都构成特别累犯。


8.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负有作为义务(应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前提。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②具有履行能力(能为)。是否具有作为可能性,要从行为

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③不履行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9.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分类

【答案要点】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①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有上述法定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不管行为人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③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⑤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⑥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犯罪的主体要件,行为人是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犯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③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④犯罪的客观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11.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及其概念

【答案要点】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2.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

【答案要点】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

①我国死刑对适用对象有限制,下列三类对象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②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③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④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答案要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或缺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凡标注吉林单招教育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吉林单招教育网及本文链接。
2、本文链接:https://www.jleea.com/dzwd/2036.html
免责声明:

1、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吉林单招教育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吉林单招教育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推荐